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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43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2012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自行申报工作顺利推进,现向您告知以下有关事项:
      一、为了提高申报质量,改进完善了网上自行申报系统,增加了以下审核和提醒功能:
      (一)请您申报时认真填写“境内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行业大类”等内容,如果申报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则请填写“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职务”等内容。
      (二)请您认真计算填写申报数据,数据应符合以下勾稽关系:“纳税所得合计”≥“应纳税所得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已缴税额”-“抵缴税额”-“减免税额”。
      如果申报时不需要补税,您可以通过网上或到地税办税厅进行申报;如果需要补税则须到办税厅申报纳税,您申报时也请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二、如果您在2013年以前进行过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请直接使用当时注册的证件信息登录系统,密码是当时注册的手机号码,登录后请注意修改密码;如果您的手机号码发生了变化,请拨打0532-85919292解除原证件信息和原手机号码的绑定关系后重新注册。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其中不含以下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请根据下列方法准确计算填写各项目的年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如果您2012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请在2013年3月底前到主管地税机关或登录地税网站(http://etax.qdds.gov.cn)自行申报。咨询电话:12366。

      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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